安徽出台实施意见安置钢铁煤炭行业职工

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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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徽省政府近日出台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通过鼓励企业挖潜消化一批、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组织岗位对接就业一批、落实扶持政策创业一批、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兜牢民生底线。

  《意见》提出,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开展“双创”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200-13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政策性关闭的企业,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职工安置补贴。

  支持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主体消亡的,可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由所在市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方式实行退养。对退养人员,免除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个人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统筹地区可以在不超过当年征收失业保险费50%限额内,由失业保险基金根据退养人数适当增补稳岗补贴。根据企业退养人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补贴。

  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800元以内的求职补贴,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一对一”就业服务。对有培训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开展订单定向技能培训,确保“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对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助。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对钢铁、煤炭企业较为集中的市及独立工矿区,开展跨地区或跨行业就业岗位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等方式,动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职工或失业人员转移就业,根据组织就业的人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一次性奖励,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领创业补贴,标准为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上述新创办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

  同时,全省将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实施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50元养老保险补贴、60元医疗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劳动者,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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