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 今年关闭退出煤矿205处

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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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政府部门获悉,为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实现我省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我省制定了《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按照计划,“十三五”期间,全省将关闭退出煤矿283处以上,退出产能1868万吨以上。其中,2016年关闭退出煤矿205处,退出产能1279万吨。

  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保留的煤矿全面实现正规开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转型升级、脱困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进一步加大煤矿关闭退出力度

  据了解,下列煤矿应在2016年年底前关闭到位:《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十三类落后小煤矿,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的通知》规定发生事故应予依法关闭的矿井;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产能30万吨/年以下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应在2018年年底前关闭到位。

  此外,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煤矿;产能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等,我省将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

  我省将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

  《方案》规定,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加强改扩建煤矿验收监管,督促各产煤设区市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对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项目初步设计,开展生产能力由3万吨/年及以下改造提升至6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煤矿竣工验收工作,对今年年底不能通过验收的改扩建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与此同时,我省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企业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产能的要求,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确需实行弹性工作日制度的,应严格履行备案程序;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多项政策支持推进煤炭行业改革

  记者了解到,对于关闭退出煤矿将返还相关款项,包括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同时,对于关闭退出企业按规定注销的矿业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

  《方案》明确提出,为了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将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其中,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同时,金融机构对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大金融支持,其中包括支持银行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银行通过建立债权人委员会等制度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社会资本和保险资金参与煤炭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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