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

劳动报
叶佳琦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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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日,第十五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条例(草案)》突出保护水环境原则,增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水泥气同治、泵站放江等规范要求,制定相关水环境保护措施。

  据市水务局局长徐建介绍,截至今年9月,全市公共排水管道超过2.7万公里,公共排水泵站1400多座,泵排能力每秒6400多立方米;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43座,总处理能力近800万立方米;污泥处理设施23座,日均污泥处理规模超过1100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面超过80万户。

  《条例(草案)》在《城排条例》制度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一方面对有关制度予以细化完善,另一方面创设相关制度以强化管理,如,健全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体系。明确将“雨水和污水的源头减排、收集处置、资源化利用”等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为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落实,提供顶层规划保障。

  此外,《条例(草案)》严格雨污分流,提升排水管理与服务水平。过去,在雨水、污水分流制地区,由于雨水管道系统和污水管道系统连通,造成雨水污水混合在一起,一方面污水通过雨水管道排入迅道,引起河道污染,另一方面在雨天,雨水大量流入污水管道,影响污水输送能力和污水厂的运行效率。2015年9月,全市启动雨污混接调查和改造工作。2018年5月,全市完成雨污混接调查工作,共发现市政混接、企事业单位混接、沿街商户混接、住宅小区混接和其他混接点20290个,计划至2020年底完成改造任务,截至目前累计已完成84.3%。

  为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条例(草案)》明确,雨污分流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建设项目内部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并从设计、建设、施工、验收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规定了住宅项目的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雨污混接行为的巡查关于办理排水许可证的范围,在《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设定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11类活动需要办证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文件和本市实际,将从事有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港口经营活动,以及汽车清洗活动,纳入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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