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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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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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江是长江在我省境内仅次于汉江的第二大一级支流。为确保清江水生态质量持续改善,《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清江流域存在的缺乏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及联合协调执法机制不健全问题列入主题教育整改。今年以来,突出主题教育整改问题,我厅组织宜昌市、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着力从规划、机制等方面强化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编制统一规划。针对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缺乏统一规划的问题,我厅今年安排专项经费,启动了《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同时,为加强恩施、宜昌两地规划编制协调,我厅成立了吕文艳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及宜昌市分管副市长、恩施州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相关专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省环科院有关同志为成员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目前,规划工作已经启动,力争年底前完成。

  二是实行信息共享。11月2日,在我厅重点流域处的主持下,恩施州、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在利川签订了《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清江流域内各市(州)、县(市)实行信息共享,安排专人负责定期以电话、传真、公文等交换通报地表水断面环境监测数据、水环境执法监管情况、水污染突发应急事件及处置情况。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标志着我省在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上下游协调机制建立迈出了第一步,也为全省流域保护提供示范和样板。

  三是开展联合检查。10月30日至11月2日,厅重点流域生态环境处组织恩施州、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开展了清江流域联合检查,从利川清江源到宜都入江口,主要检查清江流域工业、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河长制落实等情况。检查起到了加强上下游协作、上下游联动,共同推进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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