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生态环境部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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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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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

  公告 2021年 第2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号)要求,规范排放源产排量核算方法,统一产排污系数,我部组织制订了《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予发布。我部将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管理的需要,对《手册》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手册》内容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1年6月9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6月11日印发

  《手册》包含工业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农业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活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和移动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五方面的内容。

  工业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调查对象或调查区域开展工业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核算方法: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单位逐家核算与非重点调查单位按区域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工业源污染物产排量等于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与非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的加和。

  系数手册:两百余份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手册、工业源固体物料堆场颗粒物核算系数手册和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通用源项核算系数手册。

  

 

  

 

  

 

  

 

  

 

  

 

  

 

  

 

  

 

  农业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流失)量。

  核算方法:农业源核算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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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核算生活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核算方法:包含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生活及其他废气污染物,均以市(地、州、盟)行政区域为核算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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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其他类型污水处理设施)与工业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进厂与排放量的核算,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厂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二次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核算方法:为保证水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核算的完整性,补充统计调查中填报缺漏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进口和排口污染物浓度参考值,污水处理厂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不计入集中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处理厂污泥、废物焚烧炉渣、飞灰等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可按生产运行管理的报表结果填报。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浓度和生活垃圾处理厂二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有两种,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择使用,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仅可使用监测法:第一种是监测数据符合规范性要求的,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第二种是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含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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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移动源核算范围为机动车污染排放,以市(地、州、盟)行政区域为核算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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