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国内财经早间看点

华讯活性炭网综合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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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五部门:强制企业转让技术将纳入公平竞争审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7月8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指出,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亮点

  为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深化竞争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实施细则》,加强与国际通行竞争规则对接,有效规范和保护公平竞争,优化国内竞争环境,为深入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提供有力支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介绍,《实施细则》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统筹力度更大。强化部际联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联席会议职能作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动审查机制,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制度落地落实。

  二是审查标准更高。全面细化审查标准,重点关注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问题,将强制企业转让技术、强制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设置不合理项目库资格库等具体情形纳入审查标准,进一步健全审查范围、例外规定等基本规则,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切实增强审查制度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三是监督考核更严。充分发挥督查抽查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统筹发展与安全需要

  审查标准是《实施细则》的核心,这次修订的《实施细则》重点完善和细化审查标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例如,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以备案、登记、注册、认证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等。

  《实施细则》还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上进行完善,指出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进一步打破“区域小市场、小循环”,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实施细则》考虑到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需要,结合当前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在第四章例外规定中增加“科技安全”和“公共卫生健康安全”内容。《实施细则》明确,若属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或者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等,即便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但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强调,下一步,要将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与事后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结合起来,打好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组合拳”,依法及时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2、央行:推动金融系统加大减费让利 持续规范支付市场

  7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金融机构减费让利惠企利民有关情况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会上表示,近年来,人民银行加强支付市场建设,不断丰富支付服务供给、注重提升支付服务质效、持续优化支付基础设施、稳步推进支付市场开放,在推动支付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引导支付服务主体积极承担服务实体经济的社会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央行会同银保监会等部门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及时出台金融支持政策,推动金融系统加大减费让利力度。据范一飞介绍,2020年,银行业减费让利3568亿元,较2019年增加40%,与降低利率、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相配合,完成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1.5万亿元的目标。支付行业各方优化支付服务供给,采取减免商户手续费等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超过百亿元。当前我国支付市场竞争充分,近年来支付行业持续让利,支付手续费总体低于国际水平。

  “支付产业发展速度是很快的,近年来保持50%以上的增长率。”范一飞表示,针对发展中出现的垄断、资本无序扩张等行为,央行也在陆续开展工作。特别是前几年成立了网联公司,对支付备付金进行管理,这对扭转支付市场出现的情况起到一定作用。

  范一飞表示,下一步,央行将继续推动支付市场更好更快发展,同时针对支付市场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持续予以规范。

  范一飞强调,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们可以通过完善顶层制度设计,来引导支付机构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真正地回馈小额、便民支付本源,纠正市场垄断等不正当行为,更好地发挥清算机构的作用,逐步形成网络支付等各个场景下行业协调、可持续的定价体系,加快支付服务供给结构性改革,优化牌照资源的管理,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3、农业农村部为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办理进一步“减负”

  农业农村部今天发布公告,为加大种业“放管服”改革力度,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近日,优化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流程,取消了省级审核环节,直接由审批大厅统一受理审核,主管部门一次审批,进一步为申请主体“减负”。

  7月1日,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办理指南发布实施,优化后的进出口审批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据了解,指南同时释放了鼓励引进种质资源信号,将引进种质资源申请主体由法人放宽到科研人员和育种家,明确可以以自然人身份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并要求申请主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切实依照指南要求,合法合规从事种子进出口相关事宜。

  下一步,为确保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平稳有序,农业农村部将加强事前审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国农作物种子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4、商务部:预计下半年猪肉价格以稳中盘整为主

  7月8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发布会上表示,从目前情况看,随着前期压栏大猪逐渐被市场消化,加之国家收储政策支撑,预计下半年生猪及猪肉价格以稳中盘整为主。

  此前,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启动2021年度中央储备猪肉收储工作,并于7月7日公开竞价收储本年度第一批中央储备冻猪肉2万吨。

  高峰表示,稳定的猪肉价格既关系生猪生产,又关系百姓生活。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是防止大起大落,避免“价高伤民”、“价低伤农”。

  高峰介绍,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的工作:一方面,在科学研判市场走势的基础上做好储备调节,及时开展猪肉收储、投放等工作;另一方面,将加强信息发布,合理引导预期,通过全国重点批发市场和典型零售企业等渠道了解市场供需情况,以商务预报等形式及时发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恐慌情绪,稳定市场预期。

  5、国家药监局对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开展突击检查

  近日,国家药监局对特殊药品安全管理情况开展突击检查,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仓储管理、购销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以及麻醉药品原料的收购、储存、调拨销售及储备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特殊药品经营、储存单位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防范安全风险。

  杜绝安全流弊事件发生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相关负责人等近日分别带队赴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就特殊药品经营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据悉,特殊管理药品狭义指麻(麻醉药品)、精(精神药品)、毒(毒性药品)、放(放射药品)等国家严格控制和管理的药品,其中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广义指疫苗、血液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我国,对于特殊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行政监管文件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2013版》,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突击检查组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特殊药品储存单位要认识到特殊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分析研判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对风险的感知、预测、防范能力,持续完善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全力推进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提升特殊药品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将应急管理贯穿于特殊药品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做好特殊药品收购调拨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下达的年度计划收购、调拨特殊药品。要及时消除特殊药品安全风险隐患,结合此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特殊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杜绝特殊药品安全事件和流弊事件发生。

  强调生产企业首要责任

  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方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保障特殊药品医疗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

  长期以来,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对于特殊药品的管理,一直强调生产企业的首要责任。特殊药品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特殊药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落实机制,强化特殊药品销售环节管理,积极推进特殊药品追溯体系建设。

  2019年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发布《关于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已正式运行,要求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发生生产、经营活动后7日内按照每品种、每规格、每批次的方式将原料药和制剂的购进、生产、销售等详细情况在信息报告系统内填报或导入数据。如企业注册信息有变更,及时在系统内修改后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核。

  同时,《通知》明确,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利用信息报告系统内的查询、统计功能,定期查看特殊药品信息数据。对存在可疑情况的及时开展调查核查,对发现的违规销售、伪造资质、骗购特殊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严厉查处。

  那么,作为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在具体的生产销售运营环节中如何规范经营呢?

  成立于2003年、专门从事医药第三方合规服务的全国连锁机构CIO合规保证组织建议资料审核需要审核供应商资质合法性,包括营业执照及其年度报告公示、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药品合法性,包括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准许证》。还需要审核授权委托书(含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药品的质量标准;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样式;购销合同;票据管理;记录管理。此外,第二类精神药品出库要双人复核,并签具全名。出库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记录保存至有效期满后5年。

  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

  加强调研和督导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是近年来国家药监局重点工作之一。除了此次突击检查外,2020年9月17日,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负责人也曾带队,对北京市特殊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调研和督导检查。

  药品监管司负责人强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认真落实特殊药品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坚决防止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近年来网络成为非法销售违禁药品、特殊药品的“肆虐地”。为此,2020年11月国家药监局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办法》还提出了“记录保存要求”,要求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办法》还对平台管理提出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平台备案信息公示。

  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指出,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守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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