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式颁布

东莞日报
20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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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建良/制图

  昨日是“世界水日”,新修订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政府正式颁布。新《办法》指出,我市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将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而用水“大户”具体核定方法则另行制定。新《办法》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五保户低保对象可免缴

  新《办法》指出,我市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

  同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消防救火性质用水的;我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

  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对于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必须实行亮证收费和公示

  新《办法》强调,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污水处理费须严格按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全市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及各镇街水务管理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全市自备水源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负责核定,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自备水源排水户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发出《缴款通知书》,排水户可到所属地的供水企业缴交或到银行办理自动托收手续。

  市水务局及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为污水处理费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必须填写《东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申请表》,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到市物价局申领有关收费证明。代收单位应当先取得执收单位的书面委托,再按照上述程序申领收费证明。执收单位或代收单位必须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

  【变化逐个睇】

  变化一 扩大了对困难群体的减免范围

  记者对比发现,修订后的《办法》中增加“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为免征对象。

  此外,还明确了减免的审定方法。在新《办法》中明确符合免征条件的个人排水户,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免征手续,并由代收部门(供水企业)报市水务局备案;符合免征条件的单位企业排水户先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出具意见,再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批后免征污水处理费。

  变化二 明确了污水处理量的计量方法

  根据水务局的职能,并参照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惠州、珠海、深圳等)的计征方法,在《办法》中明确了自备水源及产品以水为原料的排水户的污水处理量计量分类和计量方法。

  同时,新增了对欠费的追缴措施。明确了对拖欠污水处理费的用户应加大依法清欠力度,征收部门有权采用建立并公布信用记录、媒体曝光、重点监察等措施依法追缴。

  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按核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并接受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的检查监督。

  变化三 企业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优惠到期

  由于原来的办法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企业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已于2011年12月31日截止,因此,修订后的《办法》删除了“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用水除外),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仍然给予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之后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内容。

  此外,在实施原来的办法过程中,对亏损严重的企业实施缓缴措施,导致这些企业的污水处理费难以征收,影响征收率。因此,删除了“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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