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污水处理不达标将限批

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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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开始实施。这份被称为“71号省长令”的文件明确指出,发生污水处理不达标、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等行为,将对有关企业、地区或个人予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区域限批等处罚。

  《办法》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省已率先将污水处理考核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

  文件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要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政府要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实行污泥属地集中处置,地方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相配套的区域性污泥处置设施,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办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或者台账不真实的、未按规范处置污泥或者违反污泥委托处置规定的,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1-3万元罚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节能减排要求的,或者开发区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未建成投运的,暂停审批截污管网范围内除污染防治以外的涉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实施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实施省级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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