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污染饮用水源最高可罚50万

中国环境报
20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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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大庆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庆主城区河湖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列出12种应该禁止的行为,按照生活排污、工业排污、水源地污染3个级别梯次升级,分别可处最高500元、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通告》指出,对于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禽家畜、向河湖水体内大小便、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以及其他损害河湖水体及周边环境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的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

  向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直接或者间接向河湖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向河湖水体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废水,在河湖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车辆和其他器具,在河湖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的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污染水源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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