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限制环评审批

新华网
2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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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减排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获悉,内蒙古坚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将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

  会议还强调,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内蒙古要求各部门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协调配合,不折不扣地完成减排目标。为此,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出台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财政部门将加大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继续支持企业减排项目,加快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公安部门将有计划地淘汰不符合标准的老旧汽车和黄标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汽车。

  据了解,我国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大污染物减排工作力度,在“十一五”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减排指标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氮氧化物和氨氮两项指标,涉及工业、农业和机动车治理,基本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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