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6月1日起实施

西海都市报
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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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6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填补了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的空白,也是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5月29日,省水利厅举办了《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宣贯培训班,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我省历时三年,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借鉴外省的经验做法,制定出台了《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水源对饮水安全来说至关重要。

    《条例》对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在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水源二级保护区不得排放污染物、倾倒生活垃圾等;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不得存在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对于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禁止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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