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出台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优惠政策

省环保厅
20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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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调动燃煤锅炉改造治理的积极性,三门峡市环保局制定了市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优惠政策,对按期完成改造治理的锅炉单位,最高将补助15万元。

  燃煤锅炉、灶排放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是形成PM2.5的主要原因之一。该市目前有燃煤锅炉60余台,大灶数百台,市政府下决心整治取缔燃煤锅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保证取缔工作顺利进行,调动锅炉单位主动改造取缔锅炉设施、使用清洁能源的积极性,该市环保部门制定了《市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优惠政策》,对主动淘汰拆除锅炉设施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为:对市区内所有餐饮、洗浴行业的燃煤锅炉以及其他生产性燃煤锅炉,位于集中供热覆盖区之外而且2013年11月15日采暖期前集中供热管网不能到达的燃煤采暖锅炉,凡是具有环保手续并采用清洁能源按要求整治到位的,根据燃煤锅炉容量奖励环保补助资金,标准为:燃煤大灶,3000元/台;0.5t/h以下(含0.5t/h)燃煤锅炉,25000元/台;0.5t/h以上、1t/h以下(含1t/h)燃煤锅炉,35000元/台;2t/h燃煤锅炉,55000元/台;4t/h燃煤锅炉,100000元/台;6 t/h燃煤锅炉,150000元/台。2013年5月31日前整治到位的按照补助标准的100%发放补助资金;2013年6月30日前整治到位的按照补助标准的80%发放补助资金;2013年7月1日起,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同时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燃煤锅炉(设施)。位于集中供热覆盖区内和2013年11月15日采暖期前集中供热管网能够到达的燃煤采暖锅炉应无条件拆除,改用集中供热,原则上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该局协调燃气供应企业对实施燃气替代的锅炉给予优惠,对于市区内现有燃煤锅炉(设施)凡是改用天然气的单位,安装费按成本费收取;2013年5月31日前整治到位的燃气开口费全免;2013年6月30日前整治到位的燃气开口费免除80%;2013年7月1日之后不再给予优惠。已改用燃气锅炉的,现有燃煤锅炉(设施)必须拆除,不得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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