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在回复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中提到:植物炭黑、活性炭不能用于茶叶生产加工。
回复如下:
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由于来文未提供竹炭的生产工艺、质量规格等详细资料,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也难以确定该原料是否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植物炭黑可作为着色剂用于糖果、大米制品、小麦(资讯,行情)粉制品、糕点、饼干生产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但应在制成最终产品前除去。无论是植物炭黑还是植物活性炭,均不能用于安溪铁观音茶叶生产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