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不再是非法集资 司法保障为中小企业护航

浙江新闻网
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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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中小企业发展与司法保障座谈会”。会上就《关于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此举被称之为在中国首开先河,以司法保障为浙江中小企业在后金融危机中护航。

  该《意见》总共十四条,涉及民间金融市场涉讼、财务风险的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等,第三条尤为瞩目:正确把握中小企业介入民间金融市场涉讼案件的司法政策。

  其中表述道: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依法审理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中小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为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此内容用业内人士通俗表述:企业间借贷合法化,将不再作为非法集资处理。

  浙江省副省长金德水在会上表示,浙江经济在中国各省份位居第四位,而中小企业占据浙江经济中99.9%以上的份额;中小企业是浙江经济发展的特色和优势,这《意见》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在会上表示《意见》出台的背景是继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务院“29条”),和浙江省政府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即“省政府40条”)之后的司法对接条款。

  齐奇还强调近年来法院审理、执行的涉企业案件中,中小企业占绝对比例。随着经济回暖,今年一季度出现案件下降5%,但金融纠纷却上升十个百分点;浙江许多中小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告诉记者,此《意见》将从司法上为中小企业发展解开瓶颈,犹如二十多年前发生在温州的“八大王”事件,平反也是先从司法上着手废除投机倒把罪,当年的废除为温州经济的崛起铺下基础。而《意见》的实施也将是给民间资本以本来面目和自由,不再禁锢于某种形式,这也是金融制度的一大变革。

  会上还有来自法学专家、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官员、金融业、中小企业代表等,大家对此《意见》的期盼超过官方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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