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不再新建高污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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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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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三角城区内的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项目应逐步调整或搬迁

  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11日正式在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亮相”,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之前送省人大会议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相比,征求意见稿不仅保留了对污染企业的“双罚制”、“按日加罚”等条款,还新增加了一项——将在珠三角区域内严控高污染、高能耗建设项目。

  珠三角城区内高污染项目或将搬迁

  引人注意的是,“严控”并不是一项“空泛”规定,而是非常明确地提出——在本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炼化、炼钢炼铁、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严格控制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制浆造纸、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

  在本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的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燃煤电站,应建设配套脱硫、脱硝和除尘等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珠三角区域内的城市市区内,不得建污染严重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

  不仅是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或改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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