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将实施 非法转让可罚十万

证券时报网
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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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地方立法补充排污法规空白,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9月起施行,符合规定的排污单位如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将面临最高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目前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暂不列入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需符合6项条件:一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二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三是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四是按照规定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是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际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厦门市即开始探索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在2011年福建省开始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然而据福建省法制办介绍,以往的法律法规大多原则性强于实体内容,对许可程序、核发条件的规定相当于空白。此次发布统一规范的行政立法,将有利于将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全国而言,1989年排污许可证制度即作为环境管理制度提出;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启动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立法工作。近年来,浙江、甘肃、广东等省已先后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新疆等地区也把该项立法提上工作日程。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教授表示,排污许可证的角色更像是企业与国家政策的中介,法律法规要明确地写在排污许可证中,企业才能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去做,从这个角度来讲,许可证是不可替代的。但目前各项政策在整个体系中表现得较为独立和分散,没有核心和统领的制度,政策间缺乏协调和整合,导致现有的诸多污染源排放控制政策难以有效实施。

  另一方面,排污许可证制度相当于排污交易的基础性建设,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曹和平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在排污权证交易方面仍然面临立法严重滞后的情况,排污许可证从一个法律权证到资本权证的转变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过程。曹和平称,现今实现排污交易的技术手段实际上已经成熟,更多要考虑的问题是市场化规划。他强调环境治理一定要“两条腿走路”:在抓好行政规制的同时,更要注重市场交易的力量,运用市场机制推动环境保护才真正体现政府管理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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