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环境违法行为将被按日计罚 14类信息强制公开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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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配合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环保法》,环保部于10月17日发布了四个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时间到10月26日。

  这四个正在制定中的配套文件分别为《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这四个文件被环保部视为打击环保违法行为的一套“组合拳”。

  其中,《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尤为值得关注。前者力求破解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后者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新《环保法》规定的相对原则,其实施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环保部环监局局长邹首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上述四个配套文件只是开始,我们同时正在联合其他部门一起制定其他配套文件。”

  细化八种按日计罚的适用情形

  按日连续处罚也即人们常说的“按日计罚”,是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其初衷是为了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了这项全新的制度,即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此,《按日连续处罚》细化了按日计罚的适用范围,新《环保法》中“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八种情形。

  它们分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倾倒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倾倒的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同时,《按日连续处罚》明确了按日计罚的数额和天数。前者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后者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

  《按日连续处罚》对何时复查做了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但对“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也就是说“按日连续处罚”可以逐次处罚多次。

  “如果企业拒绝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在理论上没有上限,但是在操作中是否可以没完没了地罚下去?我认为,企业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之后,就可能会触犯新《环保法》第60条,企业就可能被限制生产或停产整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副教授胡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此外,《按日连续处罚》还提出,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导致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灭失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上市公司应当编制并公开年度环境报告

  在按日计罚之外,信息公开被视为新《环保法》的另一大亮点。

  新《环保法》设专章阐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既强调“公民、其他组织有权获得环境信息”,也“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

  环保部解释,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加快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环保部组织起草《信息公开》。

  环保部指出,在起草《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分级确定强制性公开范围。

  根据《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性公开下列14类信息: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环境保护工作组织体系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地址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达标情况;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环境管理年度报告、危险废物防治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及其他环境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落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导意见情况;接受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情况;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受到环境刑事制裁情况。

  “此前2008年实施的环保部的部门规章《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仅仅规定了企业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而现在《信息公开》则更进一步,增加了重点排污单位强制性信息公开的内容,而且范围很广,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分析。

  竺效进一步分析指出,接下来需要明确的是何为重点排污单位?“这将是一个难题。重点排污单位这个概念最早来自200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范围到底有多广,这需要下位的配套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那么小微企业一般不涉及高环境风险的管理企业,是否一定需要强制信息公开呢?我认为,应该鼓励它们主动自愿公开。”

  《信息公开》提出了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新制度,即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省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事业单位和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集团公司应当以各生产单位为主体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同时集团公司也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其整体环境信息并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信息公开》也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将被依法责令公开,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具体包括:在当地主要媒体通报;建议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请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请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建议有关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国家规定的其他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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