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将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记者获悉,市排水管理办公室编制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并通过专家评审,近期由市城乡建委和市质监局联合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次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形式,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进行了明确。
出水水质全面明确“一级A”
截至今年 10月,合肥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21座,总规模129.5万吨/日。市区建成污水处理厂10座,总规模102.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出水均执行或严于一级A标准。上半年,市区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污水100.65万吨,设施运行负荷率103.76%;COD削减量1.86万吨,NH3-N削减量0.24万吨/日,为我市减排和水环境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导则》规定,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此外,当城镇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或设计排放标准高于上述标准时,应按运营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