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保厅出台约谈暂行办法11种情形启动约谈机制

人民网
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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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日前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问题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今后,对未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11种情形,自治区环保厅可以启动约谈机制,并联合纪委监察部门,启动限期整改、逾期问责等处罚机制。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约谈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办法》规范了约谈范围和程序,对于11种情形,经自治区环保厅调查核实后即可进行约谈,具体包括未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治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且问题长期无法解决;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对辖区生态保护不力,触犯生态保护红线,造成辖区生态体系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以及行政区内干预、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情形。

  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约谈的对象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约谈内容主要是针对环境保护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完成整改。约谈可由自治区环保厅单独实施,也可邀请自治区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必要时,还可邀请媒体和公众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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