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气防治条例亮点十足 处罚升级且上不封顶

中国环保在线
20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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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通过审核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处罚力度上“升级”,将“铁腕治污”上升到法律层面,为天津市空气治理工作提供了一只强有力的铁拳。据悉,该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天津大气防治条例亮点十足 处罚升级且上不封顶

  2015年1月25日召开的天津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铁腕治污”上升到法律层面,针对不同源头污染物分类调控治理,提高罚款数额,设定按日连罚,且上不封顶。据悉,该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突出对扬尘、燃煤、机动车等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集中力量解决最重要的大气污染源问题,在处罚力度上“升级”。该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规多个亮点获赞

  1、突出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

  《条例》规定,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2、机动车排放黑烟,罚款两百至两千,污染物排放遥感监测数据可作执法依据

  《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无争议的,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其他监测方式进行复测。还规定,本市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检验机构,对其尾气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3、餐馆超标排油烟罚款五千至五万

  《条例》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定期对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4、多种露天焚烧行为罚款两百至两千

  针对百姓深恶痛绝的露天焚烧塑料、秸秆、落叶等问题,《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其中,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规定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常见违法行为怎样处罚?

  《条例》加大了对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结合《条例》,环保执法人员列举了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其中,属于按日连续处罚范畴的,处罚数额为一天的标准。

  工厂冒黑烟 10万—100万元

  如果工厂的大烟囱向天空冒黑烟、黄烟,也就是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条例》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偷排污染物 10万—100万元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汽车“墨斗鱼” 200元—2000元

  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含机动车排放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饭馆没油烟净化 5000元—5万元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洗染店不装防污设施 2000元—2万元

  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露天烧烤 200元—2000元

  露天焚烧落叶、枯草或者在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露天烧秸秆 200元—2000元

  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工地没围挡 1万—10万元

  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混凝土搅拌不防尘 1万—5万元

  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煤堆不苫盖 1万—10万元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链接:中国环保在线 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95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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