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污水处理厂排放新标准10月1日起实施

天津北方网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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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起,天津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即将正式实施。

  《标准》的实施将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要求及污水再生回用相关标准的紧密衔接。

  此次该《标准》将本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控制项目限值分为A、B、C三级标准。其中:A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IV类水平;B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V类水平;C级标准与国家标准的一级A一致;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分为三级:设计规模大于(含)10000吨/日时,执行A标准;设计规模小于10000吨/日且大于(含)1000吨/日,执行B标准;设计规模小于1000吨/日时,执行C标准。

  《标准》规定,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测算,本次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全市可实现COD减排2.08万吨/年,氨氮减排0.44万吨/年,分别占全市排放总量的10%和18%。这些举措对促进本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十条”,大力推进清水河道行动,促进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实现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推动京津冀生态环保联防联控都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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