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国内财经早间看点

华讯活性炭网综合
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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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发改委:禁止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国家发改委网站18日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禁止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同时,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在项目管理方面,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根据《规定》,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等四类燃油汽车项目被禁止建设。而现有车企扩大燃油汽车产能要满足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五个条件。

  2、 两部委:确保2020年前基本解决贫困户住房不安全问题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财政部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突出位置,全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并探索支持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长效机制。

  《行动方案》从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加强工作管理、强化实施保障4个方面进行部署,确保2020年前完成现有200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基本解决贫困户住房不安全问题。

  关于重点任务,《行动方案》明确,要规范补助对象认定程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联会同扶贫或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户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要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实行一村一汇总、一镇(乡)一台账的管理制度,并将档案信息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形成电子台账。中央下达的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必须在危房改造台账范围内进行分配,改造一户、销档一户。危房改造完成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实施、补助资金发放、竣工验收等材料存入农户档案,相关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后完成销档。

  3、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

  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同时,国际形势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思潮抬头。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巨大,但中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中国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创造新机遇、作出新贡献。

  欧洲一体化进程是欧洲国家和人民追求和平、联合自强的产物。作为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综合实力雄厚的国家联合体,欧盟是国际格局中一支重要战略性力量。虽然近年欧盟发展受到英国脱欧等事件影响,但欧盟没有改变一体化方向,继续致力于推进改革、应对挑战,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和欧盟都是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重要参与者和塑造者,在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促进全球繁荣和可持续发展、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等方面拥有广泛共同利益,也是各自改革与发展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欧盟已连续14年保持中国最大贸易伙伴地位,中国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发展好同欧盟的关系一直是中国外交的优先方向之一。

  2003年和2014年,中国政府先后发表了两份对欧盟政策文件,为促进中欧关系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2018年是中国欧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立15周年、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机制建立20周年。中国政府制订第三份对欧盟政策文件,旨在与时俱进、继往开来,进一步明确新时代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方向、原则和具体举措,推动中欧关系取得更大发展。

  4、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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