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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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环保审函〔2019〕78号

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现有高端精制活性炭建设项目位于南平市延平新城产业区化工循环经济园内,于2016年2月通过原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生产规模为年产6万吨活性炭,目前只建成10000t/a化学炭、5000t/a药用炭生产线以及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原料罐、空压机房等环保工程和公用工程,生产线正在调试中。本工程拟对原项目进行改建,改建内容涉及产品方案、工艺、产品规模以及燃料和治理措施等方面,改建后生产规模为年产5万吨化学活性炭、1万吨颗粒炭、1.5万吨药用炭、0.5万吨物理炭、600吨超级电容炭。本项目总投资72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58万元,占总投资的8.81%。

  根据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和复审意见,以及南平市延平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优选大气污染物处理设备,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并确保各类生产废气的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各类废气排气筒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配套相应的废水收集及处理设施。改建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站处理达标后,经厂区排污管道汇入江南污水处理厂末端排放池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一同排入闽江。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厂区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布设,且应设在密闭厂房内;优选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对高噪声设备、管道等采用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加强运营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削减噪声强度确保噪声厂界达标。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改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规范设置装置区围堰及储罐区防火堤,依托现有项目已建的三个事故应急池,总容积为1800m3,企业还应做好设备调试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减缓措施与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建立与当地政府间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六)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相关要求执行。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贮存场所等,污水排放口规范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排放的跟踪、监测、管理;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要求,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根据环评报告,项目改建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49.1t/a,SO2≤128.6t/a,NOx≤112.9t/a,企业应在项目投产前,依法购得相应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行清洁生产,企业生产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及时按要求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七、项目生产前应函告南平市延平生态环境局及我局,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南平市延平生态环境局负责。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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