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发布 涉及活性炭吸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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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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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为指导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推动科学、规范化管理,2021年12月27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全文如下。

  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畜禽养殖行业环境保护,促进畜禽养殖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指导做好畜禽养殖行业污水、粪污及恶臭等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编制《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技术、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中污水、粪污及恶臭等污染防治工程,以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物管理。

  本指南可作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2762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T 51063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HJ 497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02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

  NY 884 生物有机肥标准

  NY/T 525 有机肥料

  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122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NY/T 122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NY/T 2065 沼肥施用技术规范

  NY/T 2596 沼肥

  NY/T 3442 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

  DB 13T 5429 畜禽粪便堆肥工程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 号)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 号)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4.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指以企业化运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场所,或者以个体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场所。养殖规模如下:生猪养殖场年出栏 500 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年出栏 100 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年出栏 40000 羽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年存栏 100 头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年存栏 10000 羽及以上、肉羊养殖场年出栏 500 只以上,其它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1.4.2 规模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企业(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1.4.3 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场

  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场是指满足本文件表 1-1 中规模分级的养殖场。

  表 1-1 畜禽养殖规模化以下分级

  1.4.4 畜禽粪污

  指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固体粪便和尿液的总称。

  1.4.5 畜禽养殖污水

  指由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冲洗水及工人生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的总称。

  1.4.6 干清粪工艺

  指畜禽排放的粪便一经产生便通过机械或人工收集、清除,尿液、残余粪便及冲洗水则从排污道排出的清粪方式。

  1.4.7 水冲粪工艺

  指畜禽排放的粪便、尿液和污水混合进入粪沟,每天数次放水冲洗,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后排出的清粪工艺。

  1.4.8 堆肥

  指将畜禽粪便等有机固体废物集中堆放并在好氧、厌氧微生物作用下使有机物发生生物降解,形成一种类似腐殖质土壤物质的过程。

  1.4.9 腐熟度

  指堆肥过程中的有机质经过矿化、腐殖化过程最后达到稳定的程度,是反映堆肥化过程中稳定化程度的指标。

  1.4.10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不愉快的气体物质。

  1.4.11 无害化处理

  指利用高温、好氧或厌氧等工艺杀灭畜禽粪污、死尸中病原菌、寄生虫和杂草种子的过程。

  1.5 基本原则

  1.5.1 选址原则

  1.5.1.1 畜禽养殖建设和发展应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关于“禁养区”要求的规定,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的关系。

  1.5.1.2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距居民区等建筑的距离应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1.5.1.3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的位置应有利于污染排放、资源化利用和运输,并留有扩建的余地,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

  1.5.1.4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选址的其他要求参照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执行。

  1.5.2 污染治理原则

  1.5.2.1 倡导使用低蛋白饲料,优化配方,合理使用添加剂,规范饲养管理技术,在保障畜禽正常养殖的情况下,减少污染排放量。

  1.5.2.2 发展适度规模养殖,促进种养结合,鼓励散养密集区建设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畅通粪肥还田渠道。

  1.5.2.3 优化畜禽圈舍结构,改进清粪工艺,新建畜禽圈舍鼓励采用干清粪技术及日产日清,已有畜禽圈舍可采用分离式粪污收集及发酵处理技术。

  1.5.2.4 提升养殖管理水平,优化通风供暖工艺,严格执行雨污分离。

  1.5.2.5 强化防疫,降低畜禽病死率,实现污染源头减量。

  1.5.2.6 畜禽养殖场(区)控制过程应充分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要求,同时根据当地污染特征,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工艺,做到因地制宜。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河北科技大学、石家庄科林奥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蔚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编制。

  第二章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技术

  2.1 建设基本要求

  2.1.1 平面布置要求

  平面布置应以污水处理系统、固体粪便处理系统及恶臭集中处理系统为主体,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2.1.2 防护距离要求

  堆肥厂和污染治理工程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等敏感对象之间应保持合理的位置关系及合理的防护距离。

  2.1.3 建设规模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规模应满足养殖场的污染排放量要求,不同种类养殖场的污水和固体粪污排放量,参见附录 A。

  2.1.4 实施技术要求

  2.1.4.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过程控制工程设计除符合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1.4.2 畜禽养殖场中恶臭严重的粪污堆存、堆肥、污水贮存等区域宜采取污染管控措施,减少恶臭排放。

  2.1.4.3 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还田利用。

  2.1.4.4 无粪污处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应转运至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置。

  2.2 污水处理技术

  2.2.1 一般性要求

  2.2.1.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中污水治理应从源头控制,减少污水的产生,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水治理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设计资质。

  2.2.1.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中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污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排放水质应满足 GB 18596和有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的出水水质应满足 GB 5084 的规定。

  2.2.1.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中污水治理工程应具有污染防治措施,排放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2.1.4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中污水治理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2.2.2 预处理技术

  根据需要,预处理可设置格栅、沉砂池、集水池、固液分离系统、水解酸化池等,必要时设置粪-草、粪-毛分离器。

  2.2.2.1 格栅

  污水进入集水池前应设置格栅,当污水量较大时,宜采用机械格栅,栅渣应及时运至粪便堆肥场或其他无害化场所进行处理,格栅的技术要求按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2 沉砂池

  处理养鸡场或散放式养牛场污水时应强化沉砂池设置,其他养殖污水处理可使设置的集水池具有一定的沉砂功能,不单独设置沉砂池,沉砂池的设计参照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

  2.2.2.3 集水池

  厌氧处理系统前应设置集水池,集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最大日排放量的 50%,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 GB 18596 执行;集水池的设置应方便去除浮渣和沉渣,处理食草类动物粪污时,应增加集水池容积,使其具有化粪功能。集水池设计按照 GB/T 26624 执行。

  2.2.2.4 固液分离系统

  固液分离设备可选用水力筛网、螺旋挤压分离机等,应根据被分离物料性质、流量、水质、分离场地、经济情况等条件综合考虑选用,并考虑废渣的贮存、运输等情况,当采用螺旋挤压分离机时,宜在排污收集后 3h 内进行污水的固液分离。

  2.2.2.5 水解酸化池

  进水经固液分离后、进厌氧处理系统前,根据工艺要求宜设置水解酸化池,水解酸化池容积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进水经固液分离过程,水力停留时间(HRT)宜为 12-24h。

  2.2.3 厌氧生物处理技术

  厌氧生物处理单元通常由厌氧反应器(池)、沼气收集与处置系统(净化系统、贮气罐、输配气管和使用系统等)、沼液和沼渣处置系统组成。

  2.2.3.1 不经固液分离的厌氧生物处理技术

  宜选用全混合厌氧反应器(CSTR)、升流式固体反应器(USR)和推流式反应器(PFR),宜釆用中温消化(35℃±2℃)或近中温消化(25℃-30℃),有其他热源利用的可采用高温消化(55℃±2℃);中温条件下,当总固体含量 W(TS)<3%时,厌氧反应器的水力停留时间(HRT)宜≥5d;总固体含量 W(TS)≥3%时,厌氧反应器的水力停留时间(HRT)宜≥8d;宜釆用一级厌氧消化,根据不同工艺,也可选用二级厌氧消化。

  2.2.3.2 进水经固液分离的厌氧生物工艺

  宜釆用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也可釆用复合厌氧反应器(UBF)、厌氧过滤器(AF)、折流式厌氧反应器(ABR)等。

  宜釆用常温发酵,温度宜≥20℃;厌氧反应器的水力停留时间(HRT)宜≥5d,釆用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时,应根据经济性和场地情况考虑确定反应器的平面形状,宜釆用圆形或矩形池。

  应综合考虑运行情况确定反应器的高度,反应器高度宜≤10m,反应器有效高度(深度)宜为 7-9m。宜设 2 个以上厌氧罐体,单体体积宜≤2000m3。

  当处理量较大时,宜采用多个单体并联运行;进水系统的设计应确保布水均匀,避免出现短路等现象。

  三相分离器的设计应确保水、气、泥三相有效分离,出水含泥量少。

  2.2.3.3 沼气净化、贮存及利用

  厌氧池应加盖进行沼气收集,产生的沼气须完全利用、处理。沼气浓度高时应加装火炬等处理设施,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沼气经脱硫净化处理后通过输配气系统可用于居民生活用气、锅炉燃烧、沼气发电等;沼气的净化、贮存按照 NY/T 1222 及 GB/T 51063的有关规定执行。

  2.2.3.4 沼渣处置与利用

  沼渣应及时运至粪便堆肥场或其他无害化场所处理,处理后符合 NY/T 2596 要求的可作为农田、大棚蔬菜田、苗木基地等场所的肥料进行利用。

  2.2.4 好氧生物处理技术

  2.2.4.1 好氧生物处理单元前宜设置配水池,使厌氧出水与水解酸化池的一部分污水进行混合调配,确保好氧工艺进水的生化需氧量与化学需氧量的比值(BOD5/COD)≥0.3。

  2.2.4.2 宜釆用具有脱氮功能的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如具有脱氮功能的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氧化沟法(OD)、缺氧/好氧(A/O)等生物处理工艺。

  2.2.4.3 除氨氮时,完全硝化要求进水的总碱度(以 CaCO3计)/氨氮的比值宜≥8.14;脱总氮时,进水的碳氮比值宜(BOD5/TN)>4,总碱度(以 CaCO3计)/氨氮的比值宜≥3.6,好氧池的污泥负荷(BOD5/MLVSS)宜为 0.05-0.10 kgBOD5/kgMLVSS·d),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MLVSS)宜为 2.0-4.0 g/L,其他有关设计、配套设施和设备参考 GB 50014 及相应的工艺类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2.2.5 消毒处理技术

  畜禽养殖污水经处理后有回用要求的,宜进行消毒处理,可采用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非氯化的消毒处理措施,并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2.3 粪污处理技术

  粪污处理宜采用堆肥技术,堆肥产品应符合 NY/T 525、NY 884 及 NY/T 3442 标准中堆肥产物的质量指标及检测要求。

  2.3.1 一般性要求

  2.3.1.1 畜禽粪污宜采用好氧堆肥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堆肥条件的养殖场,宜送至有资质第三方单位处理,但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2.3.1.2 未采用干清粪工艺的养殖场,堆肥前应先将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出的粪渣进入堆肥场,液体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堆肥场地一般应由粪污贮存池、堆肥场地以及成品堆肥存放场地等组成。

  2.3.1.3 釆用间歇式堆肥处理时,粪污贮存池的有效体积应按至少能容纳 4 个月粪污产生量计算,场内应建立收集堆肥渗滤液的贮存池。

  2.3.1.4 堆肥场地应考虑防渗、防尘、防流失措施,不得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应配置防雨设施和雨水排水系统。

  2.3.1.5 堆肥设施宜具有完备的台账记录、过程监测及安全和环保预警系统。

  2.3.1.6 粪污堆存过程的恶臭污染应按照要求进行治理。

  2.3.2 技术要求

  2.3.2.1 清粪技术

  清粪技术可根据养殖场规模情况来选择人工或机械清粪工艺,奶牛场、养禽场、猪场宜采用干清粪或发酵床模式,猪场可采用水(尿)泡粪原位发酵模式,其最终产生的粪污视情况可继续进行异位发酵处理,达到全部腐熟的效果;干清粪技术又分为原位发酵技术和异位发酵技术。

  (1)原位清粪(发酵)技术

  在养殖场所原地进行发酵粪污的处理技术,原位发酵达不到腐熟标准的继续进行好氧发酵处理。

  a.发酵床技术:该技术发酵床一般可使用 1-2 年,主要用于生猪、奶牛和肉牛养殖,将锯末、秸秆等材料,铺设到动物养殖区域,厚度 30-45cm。使动物粪尿在发酵菌剂的作用下进行原地发酵降解;根据垫料表层的老化情况及时进行翻抛曝氧,从而达到粪污治理。

  b.薄层叠铺自动力发酵床技术:该技术发酵床一般可使用 1.5-2 年,主要用于肉羊的养殖,将锯末、秸秆等材料,铺设到动物养殖区域,厚度 10-15cm,依靠动物的运动达到自动翻抛的效果,不用翻抛,视垫料老化程度及时添加垫料,保持发酵床的活性。

  c.单纯高架床养殖技术:该技术主要用于生猪养殖,将养殖动物活动床面架高,利用底部空间直接进行动物粪污的发酵处理。

  d.高架床加发酵床技术:该技术主要用于肉羊养殖,将养殖动物活动的床面架高,在架高床的底部铺设发酵床进行动物粪污处理的技术。

  e.干清粪的原位厌氧发酵技术:该技术主要用于生猪养殖,动物圈舍铺设漏缝地板,下方建防渗坑,设置粪液排放口,添加微生物菌剂和水,粪污通过漏缝地板排放到坑内,固体做异位发酵处理,液体按照污水进行处理。

  (2)异位清粪(发酵)技术

  将动物的粪污通过机械或者人工清粪设施,统一收集到粪污处理区进行集中发酵处理的模式,宜日产日清,主要适用于奶牛、蛋鸡等动物。

  2.3.2.2 粪污贮存技术

  粪污无害化处理后用于还田利用,粪污贮存应设置专门的贮存池,贮存池要求如下:

  (1)贮存池的位置选择应满足 HJ/T 81 的规定。

  (2)贮存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贮存期确定,养殖场贮存池一般不得<30d 的排放总量。

  (3)贮存池的结构应符合 GB/T 26624 的有关规定,具有防渗漏功能,不得污染地下水。

  (4)贮存池应配备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配置排污泵。

  2.3.2.3 好氧堆肥技术

  畜禽粪便的好氧堆肥通常由预处理、发酵、后处理、贮存等工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处理和后处理过程中分选出的玻璃、金属、石头等杂物并进行妥善处理。

  (2)发酵开始时,起始含水率应为 50%-65%,碳氮比(C/N)应为 20:1-45:1 可通过添加植物秸秆、稻壳等物料进行调节,必要时需添加菌剂和酶制剂,堆肥粪便的 pH值宜控制在 5.5-9.5。

  (3)发酵过程温度宜控制在 55-65℃,且堆体的发酵期持续时间≥5d,翻抛一般保持 1 天 1 次,温度超过 75℃时应增加翻抛频次,可适时采用翻堆方式、自然通风或设有其他机械通风装置换气,调节堆肥物料的氧气浓度和温度。

  (4)堆肥时间应根据碳氮比(C/N)、种子发芽指数、湿度、天气条件、堆肥工艺类型和添加剂种类等确定,堆肥产品应设置一定陈化周期。

  (5)后处理通常由再干燥、破碎、造粒、过筛、包装至成品等工序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确保堆肥制品质量合格。

  2.3.2.4 高温快速发酵技术

  (1)高温快速发酵技术宜利用高温密闭式有机肥发酵设备或设施,将畜禽粪便、秸秆、废菌棒等有机废弃物与嗜热复合微生物菌剂混合,调节混合物料含水率和 C/N 比,置入高温发酵设备或设施内,将温度升至 75℃以上,灭活废弃物中的有害微生物、病原体、虫卵和杂草籽等,激活嗜热复合微生物菌剂活性,利用嗜热菌群加速废弃物有机质的降解和腐殖质的形成。

  (2)发酵设备不受外部气候、温度影响,可长期生产出稳定化、腐熟化、无害化的有机肥产品。

  (3)在整个畜禽粪污向有机肥转化过程中均在密闭状态生产,恶臭和氨气通过废气收集系统排至高效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

  2.3.2.5 膜式堆肥技术

  (1)膜式堆肥技术包括异地异位发酵方式、原地原位翻抛和覆膜发酵,包括预处理及覆膜发酵,发酵周期 15-20 天;

  (2)堆肥产品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T 36195 要求;

  (3)覆膜发酵可减少温室气体及恶臭气体排放,恶臭和氨气通过废气收集系统排至高效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

  2.4 恶臭控制技术

  2.4.1 一般性要求

  2.4.1.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加强恶臭气体收集及净化处理,减少恶臭污染外泄,排放废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恶臭污染排放标准;养殖场(区)宜通过控制饲养密度、科学配比饲料、加强舍内通风、及时清粪、绿化等措施抑制或减少臭气的产生。

  2.4.1.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宜通过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改善圈舍通风、建设绿化隔离带、清理畜禽养殖废物、建设适宜治理设施等手段,减少恶臭气体的污染。

  2.4.1.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产生的恶臭气体,宜采用生物、洗涤、活性炭及光氧\等离子体或几种技术的组合进行集中处理,降低恶臭气体对场区空气质量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2.4.1.4 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等各过程宜设计为封闭形式,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减少恶臭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密闭化的粪污处理厂(站)宜建设恶臭集中处理设施,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臭气集中收集及处理后排放,排气筒高度应≥15m。

  2.4.2 治理范围

  2.4.2.1 本指南中涉及的恶臭收集及处理技术适用于养殖场(区)封闭式畜禽舍、粪污堆存区域、污水处理站和粪便有机肥厂(站)中可采取密封收集的区域。

  2.4.2.2 对于不便密封区域恶臭的净化,可在局部安装喷淋装置、湿帘等湿法净化设施,通过喷洒适宜药剂,降低排放气体臭气强度,但是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2.4.3 污染预防技术

  2.4.3.1 畜禽圈舍应合理控制饲养密度,保持良好通风,加速粪污干燥,及时清理粪污,减少气味聚集。

  2.4.3.2 饲料添加生物制剂,调节饲料中氨基酸的平衡,使畜禽体内的氨气、硫化氢、甲烷等转化为可供畜体吸收的化合态氮和其它物质,使排泄物中所含的营养成分和有害成分明显降低,提高饲料中蛋白质的消化利用率,减少臭气的产生。

  2.4.3.3 开展周边环境绿化,圈舍附近种植玉米、大豆、棉花、向日葵等作物,从大气中吸收氨气而促进生长,使养殖区域氨气浓度下降。

  2.4.4 过程控制技术

  2.4.4.1 物理除臭。向粪便或舍内投(铺)放吸附剂减少臭气的散发,宜采用的吸附剂有沸石、锯末、膨润土以及秸秆、泥炭等含纤维素和木质素较多的材料。

  2.4.4.2 化学除臭。向圈舍、固态和液态粪污储存区域投加或喷洒化学除臭剂、中和剂消除或减少臭气的产生。宜采用的化学氧化剂有高锰酸钾、重铬酸钾、双氧水、次氯酸钠、臭氧等;宜采用的中和剂有石灰。

  2.4.5 末端治理技术

  2.4.5.1 密闭式生物滤池技术。针对圈舍环节,经过棚舍改造将畜禽养殖场棚舍从开放/半开放无组织排放方式转为封闭有组织排放方式,终端采取生物滤池或臭气收集处理设施进行统一处理,达到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2.4.5.2 熟化肥料覆盖堆肥技术。针对固态粪便堆肥环节,通过添加熟化肥料覆盖堆肥,有效降低堆肥环节中恶臭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扩散到环境中。

  2.4.5.3 覆盖膜/介质处理技术。针对液态粪污,采用一种特制微孔膜作为粪污好氧发酵处理覆盖物,发酵中产生的水蒸气和二氧化碳从功能膜的微孔结构扩散出去,可溶性的有气味物质如氨气等溶于膜内层水气并凝聚坠落堆体后再次被有机物分解,有效减少臭气排放和氨的流失,提高有机肥氨含量,提高堆肥质量。

  2.4.6 棚舍臭气收集

  2.4.6.1 恶臭废气收集宜采用吸气式密闭负压或集气罩收集,密闭收集应防止设备及构筑物内部气流短路,换气次数宜<10 次/d,集气罩收集产污点最远处应距集气罩开口面控制风速宜≥0.3m/s。

  2.4.6.2 风管宜采用玻璃钢、UPVC、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作,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 GB 50243 等有关规定,风管管径和截面尺寸应根据风量和风速确定,风管内的风速可按表 2-1 的规定来确定。

  表 2-1 风管内的风速

  2.4.6.3 吸风口和风机进口处的风管宜根据需要设置取样口和风量测定孔,采样口设置在风管直管段,满足 HJ 75 规范要求,风机和进出风管宜采用法兰连接,并设置柔性连接管。

  2.4.6.4 风机宜配备隔声罩,且面板应采用防腐材质。

  2.4.7 臭气处理装置

  2.4.7.1 生物处理技术

  生物臭气处理装置的选用宜根据臭气中污染物的性质、浓度等因素确定。

  (1)生物过滤和生物滴滤工艺应满足空塔停留时间宜>15s,严寒和寒冷地区宜根据进气温度情况延长空塔停留时间;空塔气速宜≤300m/h,单层填料层高度宜≤3m,单位填料负荷宜根据臭气浓度和去除要求确定,硫化氢负荷宜≤5g/(m3·h)。

  (2)生物过滤池填料的使用寿命宜不宜低于 3 年,生物滴滤池填料的使用寿命不宜低于 8 年。

  (3)生物过滤池填料在设计空塔流速下的初始压力损失宜≤800Pa。

  (4)生物滴滤和生物过滤除臭喷洒及洗涤喷淋的补充水宜采用污水处理厂出水,生物滴滤池喷淋循环液的 pH 值宜为 6-9,喷淋水量可按液气比 0.05-0.3L/m3计算。

  (5)进气中含有灰尘等颗粒物质时,生物过滤池和生物滴滤池前宜设置水洗涤等过滤预处理工艺。

  2.4.7.2 洗涤\吸收处理技术

  (1)具有污水处理设施企业可采用洗涤\吸收处理工艺。

  (2)洗涤工艺可采用塔式、水帘式单级或多级水洗、碱洗或酸洗。

  (3)洗涤塔(器)的空塔流速可取 0.6-1.5 m/s。废气在填料层停留时间宜>3s。

  (4)填料的选择宜选择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和良好的润湿性,填料层压力损失宜为 0.15-0.60KPa/m;填料层洗涤液喷淋密度宜≥10m3/(m2·h)或液气比宜≥1L/m3;填料孔隙率宜为 0.45-0.95;单层填料高度宜≤1.2m。

  (5)当填料层总高度>1.2m 时,可采用分段布设水洗、酸洗、碱洗、氧化等洗涤阶段,应根据臭气污染物的成分、浓度和排放标准设置。

  (6)洗涤塔应设置尾气除水除雾装置,与酸碱或化学氧化剂接触的设备和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2.4.7.3 活性炭吸附技术

  (1)采用生物除臭和洗涤处理无法满足环境要求的地区,可采用活性炭吸附作为单独或组合处理措施,活性炭吸附单元应具有前处理装置除去臭气中的颗粒物和水蒸气。

  (2)活性炭吸附单元的空塔停留时间,应根据臭气浓度、处理要求、吸附容量确定,且空塔停留时间宜>1.5s。

  (3)活性炭料宜采用颗粒活性炭,颗粒粒径的直径宜≤5mm,孔隙率宜为 50%-65%,比表面积宜≥900m2/g,活性炭层的填充密度宜为 350-550kg/m3;蜂窝活性炭的横向强度应≥0.3MPa,纵向强度应≥0.8MPa,比表面积宜≥750m2/g 或碘值宜≥650mg/g。

  (4)活性炭层厚度应≥0.3m,码放时便于更换,活性炭的再生次数和更换周期,应根据臭气排放要求和活性炭吸附容量等因素确定,有条件地区可采取固定式或移动式方式进行活性炭再生。

  2.4.7.4 光氧\等离子体处理

  (1)等离子体法处理臭气中的可燃成分总浓度应低于混合爆炸下限的 1/4。

  (2)含硫化氢及反应产物中含腐蚀性成分的臭气处理,离子反应器不得与臭气接触;含液态水的臭气在进入等离子体反应器之前应设除水装置。

  (3)等离子体反应区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反应区气体流速宜>3m/s。

  (4)光氧\等离子体处理装置末端,应设置臭氧消除装置,等离子体出口尾气含臭氧量宜控制在 0.3-4.3mg/m3,以防止产生近地臭氧污染。

  2.5 畜禽病死尸体处置

  病死畜禽尸体应及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采用集中处理,处理设施及工艺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

  3.1 总体要求

  本指南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分专业户和散养户。

  3.2 散养户污染防治措施

  3.2.1 畜禽养殖圈舍要求

  畜禽养殖应建设专门圈舍,做好日常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圈舍粪污,避免粪污散落、污水横流等脏乱现象;鼓励通过喷洒除臭剂、灭蚊蝇剂等方式,降低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

  3.2.2 畜禽粪污治理要求

  可采用覆土、覆膜、覆盖稻草或锯末等方式,做好畜禽粪污物理隔绝,通过堆积腐熟发酵达到无害化处理。鼓励配建规模匹配的粪污暂存设施,采取就近就地发酵低成本还田等模式进行综合利用。

  3.2.3 鼓励集中收集处理粪污

  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建设乡镇粪污集中收集处理中心,将散养户畜禽粪污纳入乡镇粪污集中收集处理体系覆盖区域内管理,集中中心按照规模化养殖场规范建设和运行。

  3.3 专业户污染防治措施

  3.3.1 畜禽粪污收集

  应定期清理舍内粪污,保持养殖舍内环境卫生。宜采用人工或机械干清粪模式清理舍内粪污,采用水冲粪工艺的,应从源头减少用水量,压减污水产生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收集时注意干湿分离。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

  3.3.2 畜禽粪污输送

  应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污水应采用暗沟或暗管输送。暗沟应密闭,暗管直径应大于30cm,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水倒灌。

  3.3.3 畜禽粪污贮存利用

  3.3.3.1 固体粪污贮存池(暂存池、堆积发酵池)

  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贮存设施容积按照贮存期内粪便产生总量测算。以生猪为参照,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 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 GB 18596 折合成猪的存栏量计算。发酵周期根据专业户实际情况核定。建设标准应达到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

  3.3.3.2 液体粪污贮存池(暂存池、露天氧化塘、沼液池、沉淀池、集污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 0.01m3,奶牛 0.045m3,肉牛 0.017m3,家禽 0.0002m3;建设标准应达到防渗防溢流要求,周围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或围栏等防护设施。

  3.3.3.3 配套土地

  畜禽粪污自行处理利用的,应配备并使用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消纳用地。土壤承载力受作物产量、土壤肥力、畜禽粪便中某种营养元素的含量、畜禽粪便的当期利用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应按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测算。不同植物土地承载力推荐值参见附录 B。

  3.3.3.4 其他处理利用方式

  (1)厌氧发酵池(高浓度厌氧发酵塔、覆膜式氧化塘、厌氧发酵罐、沼气池、污水厌氧无害化处理池)。厌氧发酵池设计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建设。

  (2)异位发酵床。需建设固定防雨棚,水泥防渗硬化,以及不低于 0.8 米的防溢墙。

  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集污池)容积不小于 0.2m3,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 0.2 m2,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其他畜种按照 GB 18596 折合猪当量计算。

  第四章 环境管理与排放监测

  4.1 环境管理

  4.1.1 畜禽粪便避免露天堆放,污水横流、偷排直排乱排。

  4.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按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4.1.3 完善粪肥施用管理制度,规模养殖场(区)全面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明确粪污产生、处置和利用情况。

  4.1.4 资源利用粪肥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等要求;污水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的,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要求;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及相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4.2 排放监测

  4.2.1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要求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提交排放污水、废气、恶臭以及粪肥的无害化指标的监测报告,监测因子及频次按照 HJ 1029 及 HJ 819 执行。

  4.2.2 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及我省标准及行政要求,排污口标识符合环境保护GB15562.1 要求。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畜禽养殖废水水质和粪污产生量

  A.1 规模化养殖场釆用的清粪工艺主要有水冲粪、水泡粪和干清粪三种方式,养鸡场、养牛场一般以干清粪为主。

  A.2 畜禽养殖场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因畜种、饲养管理水平、气候、季节等情况会有很大差异,不同统计资料提供的数值不尽相同,缺少资料时可参考表A.1。

  表 A.1 畜禽养殖场废水中的污染物质量浓度和 pH 值 mg/L(pH 值除外)

  A.3 畜禽粪污的排泄量因畜种、饲养管理水平、气候、季节等情况会有很大差异,不同统计资料提供的数值不尽相同,缺少实际数据情况下可参考表 A.2。

  表 A.2 不同畜禽粪污日排泄量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不同植物土地承载力推荐值

  表 B.1 不同植物土地承载力推荐值

  (土壤氮养分水平 II,粪肥比例 50%,当季利用率 25%,以氮为基础)

表 B.2 不同植物土地承载力推荐值

  (土壤磷养分水平 II,粪肥比例 50%,当季利用率 30%,以磷为基础)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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