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废活性炭低于环评规定4吨的要求...一企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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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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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1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惠山区某车轮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车间,废气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年产生废活性炭2021年为0.636吨,2022年1月1日至7月22日为0.348吨,远低于环评规定4吨的要求。构成未按环评规定要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丙烯酸聚氨酯面漆和底漆、聚氨酯稀释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公司关于丙烯酸聚氨酯面漆和底漆、聚氨酯稀释剂的使用量情况说明2份、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台账(废活性炭)复印件1份、中华环保联合会《核实函》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八千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案例。涉案企业在生产中,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的处理材料齐全、设备开启正常运行,单纯从生产现场看,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一步对该企业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核心处理材料活性炭的全年消耗量进行检查,发现其长时间不更换活性炭,使污染防治设施中的活性炭失去了吸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作用,导致废气未得到有效处理即向外环境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该类违法行为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范为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设定了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产整治。涉案企业投机取巧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受到了严厉的制裁,企业信用也因此产生了污点,教训深刻。本案警示生产企业,不仅要依法依归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更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链接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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