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亳州市新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如下:
亳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亳环罚字〔2022〕67号
亳州市新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05099936H
法定代表人:崔影影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工业园区6号
你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2022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吹塑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和南侧两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车间内气味刺鼻。2.吹塑工序配套安装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活性炭填充量不足,过滤棉堵塞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2:2022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吹塑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和南侧两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车间内气味刺鼻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吹塑工序配套安装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活性炭填充量不足,过滤棉堵塞严重的事实。
证据3:2022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总经理李运明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吹塑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和南侧两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车间内气味刺鼻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于2022年6月份对吹塑工序配套安装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活性炭进行更换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吹塑工序配套安装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活性炭填充量不足,过滤棉堵塞严重的事实。
证据4:2022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车间主任李雨涵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吹塑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和南侧两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车间内气味刺鼻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于2022年6月份对吹塑工序配套安装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活性炭进行更换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吹塑工序配套安装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活性炭填充量不足,过滤棉堵塞严重的事实。
证据5:2022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吹塑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和南侧两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吹塑工序配套安装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活性炭填充量不足,过滤棉堵塞严重的事实。
证据6: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对你公司下达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亳环罚字〔2020〕40号)和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0年7月22日,因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于2020年8月24日被我局处罚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2次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亳环罚告字〔2022〕6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亳环罚告字〔2022〕67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九千元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29日
来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