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木材运输许可后出台相应政策给木材采伐提供监管保障的建议答复

贵州省林业局
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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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林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76号建议的答复

  徐浩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木材运输许可后出台相应政策给木材采伐提供监管保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木材运输及采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停止办理木材运输证核发手续。我局在木材运输许可制取消后采取的事后监管措施如下:

  一、强化木材加工企业监管,掌握木材原料来源

  2017年,印发《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强化木材经营(含加工)监管工作的通知》(黔林资发〔2017〕785号),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规范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台账管理,监督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做好经营加工情况登记(购进、来料加工、销售),登记内容包括采伐证号、检疫证号、规格、树种、材积及其它,并对台账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出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依法查处。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按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对重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两次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对账目不清、木材来源不明、发生违法经营的木材经营企业责令整改。

  二、强化林木采伐管理,从源头保证木材合法性

  通过完善我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可做到减少、杜绝超限额采伐问题。在取消了木材运输证核发后,我局出台了《省林业局关于切实抓好“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黔林资函〔2021〕37号)、《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省级统筹指标管理的通知》等多个林木采伐相关文件,规范了采伐及采伐证办理,加强林木采伐执法监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质量抽查,建立采伐失信名单,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微信公众号:务林人)

  三、开展检疫执法专项行动,严格监管疫木的检疫检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1〕58 号),通过调出地检疫机构对进口松木调出检疫,调入地检疫机构开展复检,调出地和调入地建立进口松木检疫、复检检测记录台账,严格监管疫木的检疫检查。在取消了木材运输证核发后,我局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执法专项行动,并下发《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深入排查,建立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检查执法专项行动处罚台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伐、加工、调运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

  四、持续开展森林督查等执法行动,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取消木材运输许可证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木材,应当按照新修订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调查处理、给予行政处罚。我局持续开展森林督查、“六个严禁”等林业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应用,持续开展“天上看、地面查”的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让非法破坏林木,滥伐、盗伐无所遁形,能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动,维护林区稳定。

   

   

            贵州省林业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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