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关于鼓励和扶持林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到国税部门执行的主要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增值税方面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的通知》(内税一字〔1994〕第243号)文件确定的我区农业初级产品的具体范围执行。
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一是粮食粮油类:包括原粮、油料、薯类、去皮去壳的粮食,糠麸等;二是种子种苗类:包括各种植物的种子、种苗等。
目前,全盟享受此类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有9户,主要从事植物种子、种苗的批发零售,属增值税直接减免项目。2010年全年9户纳税人共计实现减免退税销售额1532万元,减免退税48万元。2011年上半年共计实现减免退税销售额44.6万元,减免退税3.97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目前,全盟享受此类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1户,系内蒙古金沙苑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2005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2006年-2008年企业所得税为零申报,2009年账面反映亏损,2010年免税收入共计实现568843.90元,2011年上半年账面反映亏损,该企业现生产经营状况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