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如何应对环境突发事件?

中国环境报
2013-03-06
阅读次数:1514
阅读字体 【

  近年来,我国环境突发事件频发。环境突发事件具有破坏性强、难控制等特点,若处置不当,易导致污染范围扩大,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必须重视对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使其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降至最低。

  日本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根据笔者在日本的见闻,日本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有如下几方面特点。

  运用"4M"理念制定应急管理预案

  日本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主要靠各种预案保证。

  日本把完善的应急预案当做做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救援工作和应急处理的前提和关键,并以此作为制定恢复措施的根本依据。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据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及时有效地处置和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弱事故对环境和人的危害。

  日本根据污染事故发生的程度和特点,决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分工。完整的应急预案内容涵盖人员、目标、原则、组织体系、预警、通报联络、应急响应、紧急处理、应急保障、信息反馈等方面,可用"4M"概括,即个体(Man)、机械(Machine)、媒介(Media)和管理(Management)。

  个体即人类行为。包括个体企业的生产资格、许可证的获得;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环境风险意识及自我防范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其对紧急情况的承受和应变能力。

  机械即设备与设施。包括定期对仪器设备的老化情况进行检查并制定维修或更换计划;准备应急处置需要的中和剂、活性炭等药品,以及预备槽、排风机等器材;确保排水路径、排水口、防液堤等的规范和安全。若生产设施或污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及时向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上报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自行暂停生产并整改。

  媒介即信息网络。环境信息公开已成为日本政府环境管理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公开环境信息是有效预防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有效途径。此外,应急媒介还包括覆盖广泛的应急网络,能够实现政府间、政府与相关管理部门间、城乡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污染事故的最新动态。

  日本建设了由固定通讯线路(包括影像传输线路)、卫星通讯线路和移动通讯线路组成的"中央防灾无线网"。一些新兴通讯技术如"3S"、数据库和网络通的应用,能够准确定位受污染区域,获取事故地点周边敏感目标信息、污染物浓度与时间变化趋势,并将现场污染信息快速、准确地传送到决策与协调机关,有利于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管理即制度条例。如《化学物质管理法》明确规定,相关企业每年必须就规定的化学物质来源、转移地点、排放到环境中的情况等向相关机构通报并登记注册,有关报告需向公众公开。

  建立准确及时、多方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

  责任明确、分工明确是有条不紊开展应急管理的关键。

  在日本,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必须迅速将情况报告政府管理部门,日本环境政策课作为应急指挥中心,需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由行政长官担任应急指挥总务部长,并根据事故原因、事故类型和事故现场状况作出最初判断,同时向涉及应急事故的相关政府部门,如消防署、警察署、保健所、公用下水道管理课、健康福祉课等下达指令。

  若涉及重大灾害事故或有害物质污染,有害物质管理课、农业农村事务管理局和防灾危机管理局迅速参与应急响应。现场各关系课分区域进行事故应急指挥、对策指导、样品采集与分析,分析结果最终发送到县环境事务所。各项工作都必须对应急指挥总务部长负责。

  事故企业则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应急指挥部门和专家指导,在现场迅速展开救援工作,而且最终负责有害污染物质的回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治理终止后,企业必须对事故源的状况、危险性、水质的达标情况等事项进行确认。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周边环境介质,如农田、土壤、居民用水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并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事故防止再发生报告、应急预案修改报告至政府管理部门。

  由于做到了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因而日本的应急工作能够平稳、有序地开展。

  此外,日本在长期的防灾减灾实践中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应急法律体系。目前日本共有122部环境危机管理法律,其中基本法10部、程序法两部、组织法12部、灾害预防法31部、灾害危机对策法26部、灾害复原振兴法36部、其他法律5部。这些法律保证了应急处置的规范性和周密性。

  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条例,日本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以及在应急状态下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并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参与应急管理的途径、方式,特别是要求企业制定个性化的应急管理预案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开展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应急演练

  日本应急管理的另一个特点是社会参与程度较高。

  在日本,在政府鼓励和非政府组织带领下,地区或社区组织和居民自主自发成立了防灾救灾市民团体,如消防团、妇女少年或儿童防火俱乐部等。平时进行防灾训练,开展防灾知识教育和活动,灾害发生时能做到自救、互救。

  其次,与红十字会、社区医院、各民间电视台等签订协议,委托这些机构在灾害发生时进行协作和救援,并明确征用物资的程序、费用负担和保险责任。同时,与一些民间团体签订协议,形成一个部门齐全的防灾应急网络。

  此外,政府与企业、公益事业团体之间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协议等方式,明确特定污染事故发生情况下的职责分工,注重发挥社会各界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从而提高环境应急管理的有效性。

Copyright © 2000-2014 Sinoinfo eCommerc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华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桂ICP备15007906号-4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301号  站长统计
电话:138 7885 8538 传真:0771-5553302
邮箱:ac@active-carbo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