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国家标准

活性炭网
20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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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分   按包装容器内所装的粒状活性炭重量,或按供应者散装运输时所交运的粒状尖性炭重量计算,水分不得超过8%。
    由于供应者难以控制的环境条件,散装运输中可能增大活性炭的水分,允许超过8% 。
   
    2、 表观密度   不得小于0.36g/ cm3 ,烟煤活性炭回流和排液后的密度(磅)按表观密度乘以62.43x0.85计算。

    3、 粒度分布   留在最大号筛上的粒状活性炭不得大于15%,通过最小号筛的粒状活性炭不得大于5%。粒度范围可由采购者另行规定。

    4、 有效粒度   必须在采购者规定的范围内。粒状活性炭通常为0.35~1.5mm 。(压制活性炭不适用)

    5、 均一系数   均一系数是指正好能使过滤材料的代表性样品的60%通过的筛孔大小除以正好使用同一样品的10%通过筛孔大小的比值。  采购者如无另行规定,粒状活性炭在滤器内回流和排液后,均一系数不大于2.1。(压制活性炭不适用)

    6、 耐磨强度   用搅拌法或按球盘法作磨损试验测定,粒状活性炭的平均粒度保持率不得小于70% 。

    7、 表面积    用氮BET方法测定,粒状活性炭表面积不得小于500m2 /g。
   
    8、 孔隙容积     用汞置换和氦置换组合法测定,粒状活性炭总孔容积不得小于0.80 cm3 /g。

    9、 水溶性灰分    用水提取方法测定,水溶性灰分不得超过4% 。

    10、 碘值    作ASTM 4607方法测定,粒状活性炭的碘性不得小于500mg/g。

    11、 一般杂质  不应含有对经活性炭处理水的使用者的健康产生有毒有害影响的杂质。

    12、 特殊杂质   不应含有超过<<水的化学物质药典>>规定的极限范围的特殊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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