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出台新规定 污染饮用水源可罚百万

中国城镇水网
20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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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获悉,广州市今后计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将给予重罚,单项罚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草案》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可提请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草案》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房屋出租等行为进行了限制。《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用于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的生产经营行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属于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还提出要建立联合防治机制,注重对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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