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5条司法措施力促经济转型升级

新华报业网-江苏法制报 
20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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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8日,省法院向社会发布《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发布后,最高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即作出重要批示,称赞江苏高院服务大局、紧跟形势,自觉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提出的《意见》必将有效促进和保障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江苏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也对《意见》作出了重要批示。
  省法院院长公丕祥随即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迅速传达、认真学习贯彻王院长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悉心研究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司法问题,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建立健全司法工作机制,为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日,本报记者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制定思路、主要内容及实施保障等专访省法院院长公丕祥。
  能动司法、依法服务
  “三保”的深化和延伸
  记者:坚持能动司法,全力抓好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一直是近年来江苏法院工作的特色和亮点。这次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省法院又专门出台《意见》,其背景和初衷是什么?
  公丕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实质上是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成为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只有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能切实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真正实现科学发展。”“江苏作为沿海发达省份,应该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此,今年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经陆续就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我们出台《意见》,就是为更好地服务江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我省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也是2008年以来江苏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三保”工作的深化和延伸。
  积极运用司法政策
  有效指导审判活动
  记者: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各级党委政府也是各行各业当下面对的重要课题,司法审判活动怎样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公丕祥:现有的经济发展方式存在着资源依赖、环境污染、发展不可持续等诸多问题,甚至引发了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需要对之进行调整和改变。而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纠纷。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因为不符合新的发展方式的要求,面临着产业政策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可能面临破产或转产,各种新老矛盾交织,还可能引发部分职工下岗失业;金融机构会把更多的资金投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量从事传统产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可能因此面临进一步的融资困难,生存更加艰难;城乡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将会改变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形成的利益格局,引发新的利益冲突,等等。这些矛盾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会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法院。
  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才更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现实问题。裁判首先必须依法,但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如果缺乏司法政策的指引,不能妥当平衡当事人利益、把握好具体的司法尺度,则可能会阻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进程。我们出台这个《意见》,就是要在坚持依法审判的同时,坚持能动司法,积极运用司法政策,及时有效地指导全省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
  能动司法非“一时之需”而是“长久之计”
  记者:今年5月在盐城召开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上,各地法官和专家学者就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务的创新发展展开了深入讨论。您对能动司法和当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系怎样理解?
  公丕祥:在西方国家,能动司法更多地表现为法官造法和司法审查;而在中国,能动司法则主要表现为人民司法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履行这样的职责,就必须自觉把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努力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因此,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能动司法不动摇,不断深化能动司法的研究、教育和实践,建立健全能动司法的长效机制,切实把能动司法作为司法功能的基本定位,更加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可以说,坚持能动司法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总之,坚持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它不是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时之需,而是关系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
  当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我国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的国际竞争中抢占制高点、争创新优势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关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抉择。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应当成为当下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大局的主攻方向之一。
  配套“三项重点”
  立足“执法办案”根本
  记者:《意见》提出了25条司法措施,内容全面、具体,制定《意见》的具体思路是怎样的?
  公丕祥:《意见》共有七个部分,即保障经济结构调整;保障产业结构调整;保障自主创新战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开展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等等。
  制定这个《意见》,我们遵循的基本思路有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司法保障措施的针对性。紧密结合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重点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会议精神谋划司法服务措施,并注意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互相配套,相互促进。二是强化司法保障措施的实效性。立足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落实到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三是强化司法保障措施的整体性。深入梳理涉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各类案件,努力形成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整体合力,不断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整体效果。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关注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
  记者:调整经济结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重点。为促进投资结构、收入分配结构、消费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意见》的第一部分提出了6条司法措施。其中一条专门提到“妥善审理涉及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案件,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什么《意见》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关注?
  公丕祥:经济结构调整,创新型中小企业举足轻重。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其创新动力更强,对于资源依赖性更小。因此,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义重大。
  在总结长期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依法平等保护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创新型中小企业经营秩序,减轻创新型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体做法是,妥善审理创新型中小企业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冲抵本金,减轻创新型中小企业利息负担;依法正确认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仓库提单、大宗原材料、在建船舶和建设工程等设施、商铺使用权、捕捞证、应收账款等进行抵押、质押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提高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拓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妥善审理涉及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不当收费、处罚等行政行为,减轻创新型中小企业负担;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创新型中小企业债务纠纷,积极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等方式,缓解创新型中小企业经营困境;加强对涉诉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司法救助,放宽对涉诉创新型中小企业缓、减、免诉讼费申请的审批条件,减轻创新型中小企业诉讼负担,等等。
  跟踪实施效果
  密切关注新情况新问题
  记者:《意见》已经正式发布,省法院怎样保障各项具体司法措施的落实与深化?
  公丕祥:为确保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取得实效,《意见》从强化组织领导和完善工作机制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要求全省各地法院在总结服务“三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长效机制,着力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审判监督指导机制、案件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和重大涉诉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全省各级法院要把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纳入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牢牢把握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前瞻性和主动权。省法院将密切注意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反映在司法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信息分析研判和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收集、归纳、整理经济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共性法律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对各地法院反映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尺度亟待统一的业务问题,省法院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对各项司法措施出台后的实施效果,我们也将及时跟踪,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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