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45条”支持民营企业

舜网-济南时报
20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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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涵盖了从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到为民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品牌创建和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共45条,其含金量与支持力度均超以往。
  

  【放宽限制】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

  《意见》规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公路运输、银行、证券、保险、水利、石油、矿产、国防科技以及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

  允许民企以“××研究院”作为名称

  放宽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如“创业投资”、“生物质能”、“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允许民营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申请企业名称。

  支持民企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

  《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参股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服务业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服务业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批零餐饮、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家庭服务、房地产、文化旅游、社区服务、农村服务。

  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支持民营业户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参与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符合物流企业标准、具备一定的企业规模条件、从事物流信息网络服务和提供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民营物流企业发展,支持与重点制造企业配套的民营企业和按照规划建设的民营物流园区发展,加快推进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鼓励民营物流企业通过整合、兼并、联盟等方式组建物流企业服务联盟,支持民营物流企业由传统运输型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

  鼓励民营资本依法进入国防科技工业

  指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认证。鼓励和引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活动。

  鼓励民营企业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结合型高新技术产品,鼓励参与航空航天、核电设备、船舶、卫星应用等军民结合产业。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教育公益事业

  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

  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

  支持民营资本参与药品生产经营

  鼓励和支持民营业户参与新药研制和开发;鼓励制药企业引进外资、民资进行GMP(《药品生产质量规范》)改造。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民营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限制性政策,符合开办条件,即可与其他经济成分享受同等待遇。对民营企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放开,规范药品零售经营的发展。

  交通运输业全方位向民营经济开放

  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收费公路、港口、场站物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规范投资和建设程序。交通运输业的招商引资项目,不限资金性质、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只要满足法定程序和要求,民营资本与其他资本享有同等待遇。

  【税收支持】

  退役士兵个体经营3年免税

  减免创业税收费用。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营实体的,免征税务登记类管理费;持《再就业优惠证》、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民营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鼓励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减免民企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税收

  对民营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环境】

  鼓励民营企业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

  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土地支持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用地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在各类产业园区投资兴建多层标准工业厂房,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场地和空间。对民营企业参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资金支持】

  扶持担保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符合信用担保条件,且其80%以上业务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经省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其实现的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扶持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展

  民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逐级上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山东民营经济力图“半壁江山”

  2009年

  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 14513亿元

  占GDP的比重由2002年的29.1%上升到42.8%

  至2009年底

  个体工商户 215.7万户私营企业 47.1万户

  5年后

  全省民营经济占比要达50%以上

  5年后———

  山东一半GDP将由民企创造

   今天省政府召开全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45条意见,欲在新起点上掀起民营经济发展的新高潮。

  据了解,从2002年到去年,山东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由29.1%提高到42.8%,年均增速1.96个百分点。而今后山东要以更快的速度力推民营经济走上跨越式发展之路。“争取今后5年民营经济实现的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到2015年吸纳就业占整个社会新增就业总数的比重达到95%。”省政府框定了民营经济未来5年的发展目标。这意味着,5年后山东GDP的一半以上将由民企创造。

  至2009年底,山东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数量分别达到215.7万户、47.1万户,比2002年递增5.7%和14.2%。其中注册资本过亿元的私企930户,私企集团1042户,私营股份公司993户,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已突破万亿元。
  在民营经济发展较早的青岛,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达51.6%,税收占比达到50%,而后起之秀临沂上述数字则分别达到75.5%,80.8%。但与广东、浙江、江苏等民营经济发达的省份相比,山东的民营经济发展差距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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