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凤凰网财经
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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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力股份最新价:28.53  0.3 1.06%行情走势 公司新闻 最新公告大单追踪 资金流向 持仓成本股票预警 优股预测 龙虎榜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903号文核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01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78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闽华兴所(2011)验字H-001号《验资报告》。

  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1年2月14日公司以部分超

  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3,000万元。归还贷款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781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14.96 -0.1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2.59 -0.38%]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四鹤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交通银行[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福州二环路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银行[3.23 -0.31%]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在农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3910301040011976,截止2011年2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3,45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活性炭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超募资金以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在分配至各具体项目账户之前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80002819908094001,截止2011年2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38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000吨木质活性炭连续化生产线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51008230018010022178,该专户仅用于荔元活性炭年产10,000吨活性炭生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3,500万元。截止2011年2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440万元,定期存单3,500万元,合计5,940万元。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序金额存款账号期限利率存款日到期日号(万元)13510082306085100005252,000半年2.80%2011-02-162011-08-1623510082306085100005251,500三月2.60%2011-02-162011-05-1633510082300180100221782,440合计5,940公司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续存或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敏、卢学线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和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专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金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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